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社会事务进校园等得到有效规范,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得到有效减轻。《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对减轻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对基层减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统筹推进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在此战略背景下,教师减负工作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与实践要求,必须立足服务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大局,站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政治高度,以更强担当、更实举措,全力推动教师减负工作落地见效、走深走实。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梳理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当前减负工作难点堵点问题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系列创新举措,加强教师减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减少不必要干扰,让校长潜心办学、教师静心育人,将时间和精力真正回归到立德树人主责主业上来。二、请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紧扣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具体举措,主要内容可概括为3个方面。 第一,严控外部干预。以刚性约束为学校和教师划界,严禁强制师生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抵御非教育教学事务过度侵扰。建立审核与清单制度,通过涉校涉师发文审核机制、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和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清单管理,从源头过滤无关任务。严禁转嫁与变相摊派,对基层困惑的各类涉师负担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如教师假期值班、社会考试监考、校园外开展活动、社会调研、教师培训等予以规范,严控借调借用教师,保障教师从事主责主业。第二,优化内部治理。聚焦教育系统内部,通过技术赋能与规范流程为教师松绑。推进数据共享与平台整合,升级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一网统管”“基层一表通”,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大力纠治重复填报、多头报送问题。严格管理面向教师的政务应用程序,定期清理涉师政务APP,严禁强制打卡、积分排名等,杜绝“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健全课后服务保障,严禁随意扩大范围,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合理待遇,明确不得与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硬性挂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第三,强化监督问责。压实主体责任,健全教师减负监测核查机制,强化多部门协同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教师减负高压态势。建立立体监测网络,将减负纳入督导评估、责任督学及网络巡查范围,设立监测点和监测员队伍,并鼓励第三方参与。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督举报平台,强化“接诉即办”和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对问题频发地区下发督办单、约谈通报。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强调发挥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教师减负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等工作统筹推进,协同纪检监察、网信、公安等部门强化监督和舆情引导。三、《通知》有哪些政策创新点?《通知》在总结既往经验基础上,注重机制创新和量化管理,力求精准减负、长效减负。第一,构建教师减负源头治理体系。聚焦“审批-监管-规范”三大环节系统施策:一是建立发文前置审核,实施减负一致性评估,变事后纠偏为事前预防。二是深化“白名单”管理,严控总量、动态更新和备案审核,“白名单”之外确需进校园的,须提级审批并依托指定平台强化闭环管理。三是规范学校管理,严禁违规签订责任状等加重基层负担行为,推动教育管理真正回归服务教育教学本位。第二,完善涉师活动精细管理举措。围绕“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数字赋能”三大维度深化改革:一是强化量化管理,明确“白名单”事项总量、进校园活动频次、接受教育综合督导项数、承担社会考试次数等刚性指标,强化底线约束与执行可操作性。二是严格流程管控,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教师抽调借用等事项的办理权限与执行程序,明确涉师涉校事项的正面清单、倡导性指引和禁止性规定,强化例外情形审批备案要求,实现全流程规范化管控。三是建立教育数字化治理规范,推动平台整合与数据共享,重点整治强制使用、重复填报等问题。第三,优化教师减负协同监管机制。建立“问题监测-立体监督-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工作机制:一是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完善监测、发现、整改、问责工作链条。二是督促各地把教师减负纳入各级党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点工作清单,以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治理项目。三是指导各地发挥本地减负专项机制和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推进部门协同,避免教育部门“单打独斗”。四、请谈谈如何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为确保《通知》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迅速部署,细化落实。指导各地各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将教师减负工作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精准直达、有效落地。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讲清楚政策红线和底线,总结推广各地减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主动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三是畅通渠道,回应关切。持续优化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邮箱、二维码等反映渠道的管理,建立高效“接诉即办”机制,对教师反映的负担问题及时核查、反馈和整改,形成工作闭环。四是强化督导,压实责任。将教师减负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网络监测和日常督导,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五是联动协同,形成合力。强化与纪检监察、网信、公安等部门工作联动,将教师减负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整体布局中协同推进,对问题频发、整改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形成有效震慑。我们将以《通知》出台为契机,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聚力压减教师非教育教学任务负担,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努力为广大教师创设潜心教书、静心育人良好环境。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教师厅〔20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提出如下措施。一、建立严格涉校涉师发文审核机制。教育部实行发文与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机制,将是否布置超出教师职责范围的工作作为重要评估内容,除专门文件外,一般不得对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创建示范评比、“一票否决”、追责问责等提出具体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发文与教师减负一致性评估机制,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二、规范涉校涉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管理。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年度清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报教育部备案,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提前1个月明确检查内容、范围与方式,杜绝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不得随意设置创建示范、“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严禁以调研、评估、指导、监测等名义变相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不得以发文开会、留痕资料、台账记录作为评价依据。不得开展以学校为对象的各类达标活动,对现有的达标活动进行清理,已经开展的期满后自行取消。每所学校每年接受县级及以上教育综合督导不超过1项,业务性资质评定、等级认定、技术考核等不包含在内。三、健全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制度。教育部对省级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进行审核把关,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备案。省级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总量一般控制在10项以内,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未列入“白名单”事项原则上不得进入,每所学校每学期各类进校园活动不超过6次。实施进校申请制度,“白名单”之外确需进入校园的,须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通过指定平台完成申请流程,且不得突破当年计划总量。如课程已涵盖类似内容,原则上不再专门进入校园,应当与课堂教学、班团队会、主题教育、课后服务等学校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机融合。严禁强制要求师生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创城庆典、汇演展览等非教育教学任务。严禁以打卡留痕、填报总结等方式验收活动,不得将参与情况与考核评优挂钩。四、严格中小学教师借调借用管理。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中小学教师,不得以工作专班、跟班学习、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应当提前征得派出学校和本人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教师抽调借用常态化清理机制,坚持定期清理、限期清退。严格规范管理中小学校承担社会考试和教师监考任务,每校每年承担社会考试次数不超过5次。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等无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除依法依规组织的必要培训外,原则上不得要求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培训,各类培训时间安排应避开教学高峰期。五、精简数据填报与应用程序使用。教育部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教师队伍数字化治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管理责任制度,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教育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对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政务应用程序每年开展1次集中清理,形成省级选用清单。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非必要不得强制要求教师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推动教育数据平台整合与共享,统筹推进“一网统管”“基层一表通”,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加强面向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填表、报数、统计等活动的统筹审批管理,不得安排教师从事教育教学以外的数据统计报表工作,非教育教学业务调研工作不得进入校园一线开展。六、健全教师课后服务保障机制。课后服务应当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做好衔接,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课后服务保障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要建立遴选审核机制,形成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进行动态调整。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合理待遇,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不得将课后服务情况与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硬性挂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七、完善教师减负监测核查机制。教育部将教师减负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内容和网络信息巡查范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师负担问题监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畅通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邮箱、二维码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教师减负监测点,丰富监测员队伍,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媒体等线索共享机制,鼓励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涉师负担监测。加强接诉即办工作保障,强化典型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对问题频发的地区下发提示函、督办单,对整改不到位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重大舆情的严肃追责问责。八、强化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发挥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师减负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习贯彻《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纳入教育系统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严禁盲目打造政绩亮点、为排名靠前而弄虚作假,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将教师减负治理工作与省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点工作、省纪委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统筹推进,鼓励与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联合调研、协同交办等形式,强化监督指导,对出现问题的地区进行跟踪推动。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强化教师负担舆情管理,引导相关媒体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创设潜心教书、静心育人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4日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深化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作出系统部署。《通知》立足教师减负工作实际,聚焦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严格规范发文审核、清单管理督查检查、优化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制度、严控借调借用教师、精简数据填报、完善课后服务保障、健全监测核查及强化部门工作协同等方面提出8条措施,为各地推进教师减负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推动教师减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通知》突出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精准管理,着力破解教师负担过重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强化量化管控,明确“白名单”事项总量、进校园活动频次等具体指标,提升政策可操作性。坚持系统施策,从事前源头把关、事中规范管理到事后监测问责,构建全链条治理机制。推进协同治理,建立涵盖教育督导、网络巡查、举报受理、监督员队伍、第三方监测等多维度监督体系,加强与纪检监察、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通知》要求,要推动发挥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师减负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将教师减负治理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点工作统筹推进。要强化监督指导,对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问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准施策,确保减负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师资保障。来源: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68人,候补中央委员147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二十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播放视频画中画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习近平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中央政治局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切实抓好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港澳工作和对台工作,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十四五”主要目标任务即将胜利完成。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极大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奋斗力量。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在主席台上。 全会高度评价“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 全会指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全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以历史主动精神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在主席台上。 全会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全会提出了“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全会提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要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5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全会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要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全会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要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 全会提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要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 全会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要积极扩大自主开放,推动贸易创新发展,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全会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 全会提出,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要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促进区域联动发展,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 全会提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全会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会提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要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全会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全会提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要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全会强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五五”规划而奋斗。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会指出,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全会精神的学习、宣讲、宣传,使全党全社会领会好全会精神。要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和各领域工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 全会强调,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坚决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继续精准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稳住经济基本盘,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宏观政策要持续发力、适时加力,落实好企业帮扶政策,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全会指出,要切实抓好民生保障,多渠道挖掘潜力,加强稳岗促就业工作,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全会强调,要做好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加强舆论引导,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全会决定,增补张升民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于会文、马汉成、王健、王曦、王永红、王庭凯、王新伟、韦韬、邓亦武、邓修明、卢红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唐仁健、金湘军、李石松、杨发森、朱芝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何卫东、苗华、何宏军、王秀斌、林向阳、秦树桐、袁华智、王春宁、张凤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何卫东、苗华、唐仁健、金湘军、何宏军、王秀斌、林向阳、秦树桐、袁华智、王春宁、李石松、杨发森、朱芝松、张凤中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奋斗,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1)“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历程极不寻常、极不平凡。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经受住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有效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经济运行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丰硕,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实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精神文化产品丰富多彩;民生保障扎实稳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步伐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家安全能力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一国两制”实践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拓展;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纵深推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这些重大成就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 (2)“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3)“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大国关系牵动国际形势,国际形势演变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从国际看,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我国具备主动运筹国际空间、塑造外部环境的诸多有利因素。同时,世界变乱交织、动荡加剧,地缘冲突易发多发;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威胁上升,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遇到严峻挑战,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大国博弈更加复杂激烈。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国内大循环存在卡点堵点;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对滞后;就业和居民收入增长压力较大,民生保障存在短板弱项;人口结构变化给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等提出新课题;重点领域还有风险隐患。 变局蕴含机遇,挑战激发斗志。全党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以历史主动精神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二、“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4)“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5)“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至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得益彰,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深层次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增强经济和社会韧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6)“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经济增长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突破。 ——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并跑领跑领域明显增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文化自信更加坚定,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践行,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激发,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国家软实力持续提高。 ——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高质量充分就业取得新进展,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分配结构得到优化,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优化更可持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 ——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初步建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 ——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化解,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扎实推进。 在此基础上再奋斗五年,到二〇三五年实现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现代化产业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基础。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7)优化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升级,巩固提升矿业、冶金、化工、轻工、纺织、机械、船舶、建筑等产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滚动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技术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增强质量技术基础能力,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国际化水平,加强品牌建设。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产业在国内有序转移。 (8)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打造新兴支柱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一体推进创新设施建设、技术研究开发、产品迭代升级,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完善产业生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加快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探索多元技术路线、典型应用场景、可行商业模式、市场监管规则,推动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监管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独角兽企业。 (9)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扩大服务业开放,深化监管改革,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扩大优质经营主体,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提高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水平,推进服务业数智化。加强服务标准和质量品牌建设。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10)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强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结构,促进集成融合,提升安全韧性和运营可持续性。适度超前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全国一体化算力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建设和集约高效利用,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跨区域统筹布局、跨方式一体衔接,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健全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优化能源骨干通道布局,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现代化水网,增强洪涝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调配、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推进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统筹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 (11)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突出国家战略需求,部署实施一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加强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提高基础研究投入比重,加大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原始创新导向,优化有利于原创性、颠覆性创新的环境,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成果。 (12)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增强体系化攻关能力。强化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布局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强化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功能。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育创新文化,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更多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13)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建立健全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强化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教育中心、科学中心、人才中心。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协同育人,优化高校布局、分类推进改革、统筹学科设置,深入推进“双一流”高校和国家交叉学科中心建设,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科技计划人才集聚培养功能,培育拔尖创新人才。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培养造就更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加强人才协作,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区域协调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深化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人才评价、收入分配改革,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人才交流通道,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活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引育世界优秀人才。 (14)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突破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强化算力、算法、数据等高效供给。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以人工智能引领科研范式变革,加强人工智能同产业发展、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相结合,抢占人工智能产业应用制高点,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促进消费和投资、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15)大力提振消费。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统筹促就业、增收入、稳预期,合理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优质消费品和服务供给。以放宽准入、业态融合为重点扩大服务消费,强化品牌引领、标准升级、新技术应用,推动商品消费扩容升级,打造一批带动面广、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拓展入境消费。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增加政府资金用于民生保障支出。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清理汽车、住房等消费不合理限制性措施,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办法,落实带薪错峰休假。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6)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提高投资效益。优化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高质量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项目建设。适应人口结构变化和流动趋势,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全面发展投资。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投资,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探索编制全口径政府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投资方向和重点。加强谋划论证,实施一批重大标志性工程项目。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民间投资比重,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 (17)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高标准联通市场设施,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 六、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确保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8)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19)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编制宏观资产负债表,全面摸清存量资源资产底数,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用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完善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法规,依法稳妥推进续期工作。推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国有资产盘活共享。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20)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环保、监管等政策作用,促进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实施更加积极的宏观政策,持续稳增长、稳就业、稳预期。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健全预期管理机制,优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 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加强财会监督。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丰富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 (21)积极扩大自主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服务业为重点扩大市场准入和开放领域,扩大单边开放领域和区域。加快推进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协定进程,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统筹布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等重大开放合作平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建设自主可控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推进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改革,推动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秩序。 (22)推动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推动市场多元化和内外贸一体化,优化升级货物贸易,拓展中间品贸易、绿色贸易,推动进出口平衡发展。大力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出口,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贸易标准化水平。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提升贸易促进平台功能,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完善出口管制和安全审查机制。 (23)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落实好“准入又准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国民待遇,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 (24)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共建国家战略对接,强化合作规划统筹管理。深化基础设施“硬联通”、规则标准“软联通”、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完善立体互联互通网络布局,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建设。提升中欧(亚)班列发展水平。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深化贸易、投资、产业、人文务实合作,拓展绿色发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卫生健康、旅游、农业等领域合作新空间。完善多元化、可持续、风险可控的投融资体系。加强海外利益保护。 八、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和成色。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25)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坚持产量产能、生产生态、增产增收一起抓,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加力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占补平衡管理,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和盐碱地综合利用,提升耕地质量。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推进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应用,促进良田良种良机良法集成增效。坚持农林牧渔并举,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步推进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完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6)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建设实施机制,分类有序、片区化推进乡村振兴,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统筹优化村镇布局,推动县域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管护。协同推进县域国土空间治理,稳步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以钉钉子精神解决好农村改厕、垃圾围村等问题,加快补齐农村现代生活条件短板,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27)提高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能。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保护和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强化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支持和协同。加大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力度,实施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推进农产品进口多元化,促进贸易和生产相协调。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激励各类人才下乡服务和创业就业。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分类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精准帮扶,完善兜底式保障,强化开发式帮扶,增强内生动力,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健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政策,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九、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发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叠加效应,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挥重点区域增长极作用,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 (28)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扎实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促进东中西、南北方协调发展。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现代化城市,提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能级。鼓励各地发挥比较优势、各展所长,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作示范。加大差异化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振兴发展。 (29)促进区域联动发展。推进跨区域跨流域大通道建设,强化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发展,促进区域创新链产业链高效协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加快发展,培育发展若干区域性中心城市,更好发挥跨区域联结型地区支撑带动作用。深化跨行政区合作,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拓展流域经济等模式。 (30)优化国土空间发展格局。强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保持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格局总体稳定,细化明确特殊功能区,完善支持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战略性产业、能源资源基地等布局优化。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分区分类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途管制。赋予省级政府统筹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探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模式,实行统筹存量和增量综合供地。 (31)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超大特大城市治理现代化,加快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优化城市规模结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扎实推进边境城镇建设。 (32)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坚持陆海统筹,提高经略海洋能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加强海洋科技创新,巩固提升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势,壮大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实施海洋调查和观测监测,推进海洋能源资源和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强化深海极地考察支撑保障体系。坚定维护海洋权益和安全,提高海上执法和海事司法能力。 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文化繁荣兴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33)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养心志、育情操的作用,涵养全民族昂扬奋发的精神气质。弘扬诚信文化、廉洁文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理想信念教育。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提升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 (34)大力繁荣文化事业。营造良好文化生态,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精品创作。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文化人才队伍。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繁荣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深化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提高主流舆论引导能力。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坚持文化惠民,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推进书香社会建设。统筹推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35)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优秀文化企业和品牌,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实施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引导规范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健康发展,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推进旅游强国建设,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入境游便利化国际化水平。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36)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完善国际传播体制机制,创新传播载体和方式,加强重点基地建设,增强主流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全面提升国际话语权,讲好中国故事,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区域国别研究,提升国际传播效能。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广泛开展国际人文交流合作,鼓励更多文化企业和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 十一、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37)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加强产业和就业协同,积极培育新职业新岗位,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完善人力资源供需匹配机制,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完善就业影响评估和监测预警,综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和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38)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初次分配机制,促进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创新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39)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健全与人口变化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扩大学龄人口净流入城镇的教育资源供给。稳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探索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推动基础教育扩优提质,统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资源,办好特殊教育、专门教育。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扩大优质本科教育招生规模。提升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建设特色鲜明高职院校。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扩大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弘扬教育家精神,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师队伍,强化教师待遇保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深入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优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 (40)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优化药品集采、医保支付和结余资金使用政策。扩大失业、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继续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健全社保基金长效筹集、统筹调剂、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机制。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优化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经办管理服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41)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房开发、融资、销售等基础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满足城镇工薪群体和各类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 (42)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和人民健康水平。强化公共卫生能力,加强疾控体系建设,防控重大传染病。健全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促进分级诊疗。以公益性为导向深化公立医院编制、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综合监管改革,加强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运行保障。优化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全方位提升急诊急救、血液保障和应急能力。加强医疗卫生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促进中西医结合。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43)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倡导积极婚育观,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发挥育儿补贴和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作用,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实施早孕关爱行动、孕育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深入开展托育服务补助示范试点,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政策机制。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公共设施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发展医育、医养结合服务。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优化就业、社保等方面年龄限制政策,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 (44)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路径、措施,推动更多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健全与常住人口相匹配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加强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统筹,完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十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 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 (45)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系统优化。坚持环保为民,全面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区域治理协同,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施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完善生态环境标准、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有序设立新的国家公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加强青藏高原等地区生态屏障建设。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加强重要江河湖库系统治理和生态保护。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 (46)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高新能源供给比重,推进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着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强国。坚持风光水核等多能并举,统筹就地消纳和外送,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电改造升级和散煤替代。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互补互济和安全韧性水平,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加快智能电网和微电网建设。提高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推动能源消费绿色化低碳化。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 (47)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煤炭和石油消费达峰。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稳步实施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零碳工厂和园区。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加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能力。 (48)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同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持续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绿色发展高地。落实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科技、环保政策。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建设平安中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确保社会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49)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快构建新安全格局,增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战略主动。坚持以战略为先导、政策为抓手、法治为保障、风险防控为落脚点,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和重要专项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应变效能。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促进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形成体系合力。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深化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强化国家安全教育,筑牢人民防线。 (50)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锻造实战实用的国家安全能力,突出保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健康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安全,把捍卫政治安全摆在首位。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维护战略通道安全,推进国家战略腹地建设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能力,统筹推进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有序化解,严防系统性风险。 (51)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指挥、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提升重要基础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加大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毒品犯罪等的力度。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52)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全面实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村治理,完善社区治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网上网下协同治理。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力量配置,完善服务设施和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有效治理婚丧嫁娶中的陋习等问题。 完善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夯实社会治理群众基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改进各类社会群体服务管理,健全利益关系协调、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关心关爱困难、弱势群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展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十四、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支撑。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三步走”战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加快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 (53)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壮大战略威慑力量,维护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推进新域新质作战力量规模化、实战化、体系化发展,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及反制能力建设,加强传统作战力量升级改造。统筹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构建智能化军事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化后勤。实施国防发展重大工程,加紧国防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转化,加快先进武器装备发展。优化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提高军队院校办学育人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新型军事人才方阵。实施军事理论现代化推进工程。深化战略和作战筹划,扎实推进实战化军事训练,加强作战能力体系集成,创新战斗力建设和运用模式,增强军事斗争针对性、主动性、塑造力。 (54)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联合作战体系。加强和改进战略管理,深化战建备统筹,强化作战需求牵引,创新管理方法手段,提高军事系统运行效能和国防资源使用效益。加强重大决策咨询评估和重大项目监管,推进军费预算管理改革,改进军事采购制度,完善军队建设统计评估体系,全面落实勤俭建军方针,走高效益、低成本、可持续发展路子。持续深化政治整训,弘扬优良传统,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整肃治理。深入推进军队法治建设,加强法规制度供给和执行监督,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55)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深化跨军地改革,构建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规范有序的跨军地工作格局。加快新兴领域战略能力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同新质战斗力高效融合、双向拉动。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加强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全面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国防战略预制。加快国防动员能力建设,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加强现代边海空防建设,推进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十五五”规划而奋斗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56)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强化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干部队伍现代化建设本领。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和整体活力。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各种不正之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深入开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7)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青少年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政策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全面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更好凝聚侨心侨力。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58)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提升港澳依法治理效能,促进港澳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加强港澳与内地经贸、科技、人文等合作,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和生活政策措施。发挥港澳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不断彰显澳门“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作用,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支持港澳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59)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深入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决打击“台独”分裂势力,反对外部势力干涉,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主动权。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高质量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产业合作,推动两岸经济合作。落实台湾同胞享受同等待遇政策,为台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创造更好条件,增进两岸同胞福祉。 (60)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周边发展融合,强化共同安全,巩固战略互信,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维护大国关系总体稳定,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引领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支持全球南方联合自强,加大援外力度,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坚决反对霸权霸道霸凌行径,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各国人民共同利益。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中国贡献。 (61)充分调动全社会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本次全会精神,制定国家和地方“十五五”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等,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万众一心、勠力进取的生动局面。 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共同奋斗,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来源:新华社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习近平同志们: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建议》稿起草过程 制定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十四五”规划将于今年完成,需要研究制定“十五五”规划。研究制定好“十五五”规划,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如期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十五五”规划建议,成立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建议》稿起草工作。2月11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建议》稿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党中央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文件起草工作全过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1月22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研究“十五五”规划建议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2月下旬,党中央组织6个调研组,赴12个省区市进行专题调研。与此同时,党中央部署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进行35项重点课题研究。4月30日,我在上海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之后,委托李强同志先后召开经济界、科技界、基层代表3个座谈会。我们还开展了网上征求意见活动,收到留言300多万条,有关方面从中整理出1500余条建议。各方面普遍认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十五五”规划建议问题,对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进一步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进的磅礴力量,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判断,“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各方面普遍希望,明确“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重要原则、主要目标、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推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8月4日,《建议》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对《建议》稿给予充分肯定。大家一致认为,《建议》稿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处历史方位,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对未来5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指导方针科学精准,主要目标清晰明确,任务举措求真务实,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体现了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主动,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逐条分析,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对《建议》稿增写、改写、精简文字共计218处,覆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452条。 《建议》稿起草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提交这次全会审议的《建议》稿。 可以说,这次文件起草工作,是发扬党内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二、起草《建议》稿的主要考虑和《建议》稿的基本内容 《建议》稿起草的总体考虑是,按照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对“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系统谋划和战略部署。 在《建议》稿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于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基本定位,以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着眼点进行系统谋划,以有力有序有效应对世界百年变局的新形势和发展中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补短板、强弱项。二是坚持系统思维,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三是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注重运用改革办法破解发展难题,为发展增动力、激活力。四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既把发展放在自己力量基点上,又统筹用好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 《建议》稿由15个部分构成,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包括第一、第二2个部分,为总论,主要阐述“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目标等内容。第二板块包括第三至第十四12个部分,为分论,主要瞄准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点问题,分领域部署“十五五”时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明确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国内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到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国防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思路和重点工作。第三板块包括第十五部分和结束语,主要部署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港澳台工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任务。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建议》稿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和重大举措。这里,就其中几个重点问题作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十五五”时期的重要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建议》稿提出,“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这是根据“十五五”时期应承担的历史任务作出的判断。党的二十大确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十四五”时期是第一个五年,已经打下坚实基础,实现良好开局。“十五五”时期是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制定和实施好“十五五”规划,就能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建议》稿从这个基本定位出发谋划“十五五”时期发展,既同“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理念和思路保持连续性,又准确把握未来5年我国发展大势,提出符合实际、具有前瞻性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主要目标、战略任务。要抓住这个时间窗口,巩固拓展优势、破除瓶颈制约、补强短板弱项,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 第二,关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对制定和实施好五年规划至关重要。《建议》稿把握“十五五”时期基本定位和阶段性要求,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性指标就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要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当速度。《建议》稿在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出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经济增长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等重要目标。同时,根据现阶段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有效需求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议》稿提出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主动力作用持续增强等目标。 参考以往做法,《建议》稿提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要是定性要求,必要的定量要求和一些具体工作部署则留给制定规划《纲要》时研究确定,以更好体现和发挥《建议》的宏观指导作用。 第三,关于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议》与“十四五”规划一脉相承,继续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确定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最重要是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 《建议》稿突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方面作出部署,提出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提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提出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具备一定禀赋条件,要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建议》稿强调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就是要引导大家科学理性、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防止一哄而上。 第四,关于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外部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做强国内大循环,加快形成强大国内经济循环体系,以国内循环的稳定性对冲国际循环的不确定性。 《建议》稿突出做强国内大循环,对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部署,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大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强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同时,提出拓展国际循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五,关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不忘初心,站在人民立场上考虑问题,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建议》稿在指导思想中突出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这是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性要求。 《建议》稿牢牢把握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部署一批均衡性可及性强的政策举措。着眼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别,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部署一批务实举措。着眼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第六,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未来5年,我国各种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因素将明显增多,统筹发展和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建议》稿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围绕高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出加快先进战斗力建设,推进军事治理现代化,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第七,关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建议》稿着眼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统筹推进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 同志们,审议通过“十五五”规划《建议》,是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大家要认真思考、深入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次全会开好、把《建议》稿修改好。来源:新华社
《红旗映山河》《强国路上,必定有我》《凝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0号《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9月24日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也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第四条 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五条 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第六条 国家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等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前款非法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前款非法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第九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网络数据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对所处理网络数据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十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通知的,从其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并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工作。第十二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通过合同等与网络数据接收方约定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安全保护义务等,并对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按照约定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两个以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第十四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网络数据的,网络数据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受托方的网络数据处理权限、保护责任等,监督受托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十六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前款规定的网络数据处理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不得对网络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第十七条 为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当参照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要求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第十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网络数据,应当评估对网络服务带来的影响,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得干扰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一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依法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清晰易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网络数据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三)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难以确定的,应当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四)个人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方法和途径等。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前款规定向个人告知收集和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信息的,应当以清单等形式予以列明。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二十二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二)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三)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四)不得超出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处理个人信息;(五)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后,频繁征求同意;(六)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第二十四条 因使用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未依法取得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注销账号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为个人指定的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访问、获取有关个人信息提供途径:(一)能够验证请求人的真实身份;(二)请求转移的是本人同意提供的或者基于合同收集的个人信息;(三)转移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四)转移个人信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请求转移个人信息次数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转移个人信息的成本收取必要费用。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应当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第二十八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作出的规定。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第二十九条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网络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网络数据处理者告知或者公开发布。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标签标识等技术和产品,提高重要数据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一)制定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二)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事件;(三)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网络数据安全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由网络数据处理者管理层成员担任,有权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情况。掌握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种类、规模的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审查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属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的除外。风险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下列内容:(一)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网络数据,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处理网络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二)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的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的风险,以及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三)网络数据接收方的诚信、守法等情况;(四)与网络数据接收方订立或者拟订立的相关合同中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的要求能否有效约束网络数据接收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五)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等能否有效防范网络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内容。第三十二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重要数据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数据处置方案、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当向省级以上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报告。第三十三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数据处理者基本信息、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信息、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二)处理重要数据的目的、种类、数量、方式、范围、存储期限、存储地点等,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不包括网络数据内容本身;(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加密、备份、标签标识、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其有效性;(四)发现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发生的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五)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的风险评估情况;(六)网络数据出境情况;(七)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告内容。处理重要数据的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充分说明关键业务和供应链网络数据安全等情况。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处理活动的,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或者停止处理重要数据等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网络数据出境安全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符合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规定;(四)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六)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七)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但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第三十八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的程序、工具等;明知他人从事破坏、避开技术措施等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第四十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或者合同等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督促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适用前款规定。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平台规则、合同约定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用户造成损害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网络数据损害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投保。第四十一条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核验。发现待分发或者已分发的应用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采取警示、不予分发、暂停分发或者终止分发等措施。第四十二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的,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送信息、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功能。第四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原则进行推广应用。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第四十四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成效、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情况、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情况等。第四十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网络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要求,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第四十六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下列活动:(一)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二)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在平台上产生的网络数据;(三)对用户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第四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共享、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监测预警以及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在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中不得访问、收集与网络数据安全无关的业务信息,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数据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网络数据处理者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暂停相关服务、修改平台规则、完善技术措施等,消除网络数据安全隐患。第五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审计。重要数据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的内容重合的,相关结果可以互相采信。第五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网络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五十四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三)网络数据处理者,是指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组织。(四)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五)委托处理,是指网络数据处理者委托个人、组织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开展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六)共同处理,是指两个以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共同决定网络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七)单独同意,是指个人针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而专门作出具体、明确的同意。(八)大型网络平台,是指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平台。第六十三条 开展核心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例。开展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第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者作出其他限制的,从其规定。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本节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告知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二条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九条 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二)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三)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四)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五)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